報關交辦(進口報單/出口報單)
在報關業者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報之前,先核對 CI、PL、運送單據與申報資料的一致性。進口報單須於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申報(關稅法第 16 條)。
CIPLB/L 或 AWB進口報單/出口報單號碼
貿易指南
運用此章節,整理要向報關業者、承攬業者、主管機關與交易對手提出的問題。
為台灣出貨備妥報關業者交辦文件:核對 CI、PL 與運送單據,整理出進口廠商登記與統一編號等業者識別資料,並記錄產地證明與 BSMI/TFDA 檢驗參考。 本工作區無法取代報關代理人或專業人士的審查。
在報關業者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報之前,先核對 CI、PL、運送單據與申報資料的一致性。進口報單須於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申報(關稅法第 16 條)。
整理統一編號、出進口廠商登記(經濟部國際貿易署)與報關業者委任資料,維持申報時的業者身分一致。
記錄由國際貿易署授權單位(商業會、工業會等)簽發的產地證明書字號;ECFA 等協定的優惠產證由各協定指定單位簽發,簽發單位請以國際貿易署公告為準。
屬應施檢驗商品(BSMI)或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(TFDA 邊境查驗)時,記錄檢驗合格或報驗文件參考。本產品不判定商品是否屬檢驗範圍。
法規要求會因品項、目的地、進口人身分、運輸方式及交易條件而異。請將本指南視為作業檢核清單,最終決定仍請向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。
Documents Dock 不提供報關代辦、許可核發、HS 稅則分類的最終判定或法律效力判定。